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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 Finance Market Briefing

“凛冬”已至,将如何保暖?


有传物业贷款行业的凛冬已经来临,我们就想通过这篇文章浅谈一下以目前的状况来说将如何“保暖“。
      住宅物业贷款审批要求提高
        根据过去一年的观察,对于各位业主或准业主而言,影响最大的是增加了申请贷款之前的准备工作以及时间。迫于舆论、监管机构压力、总体经济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综合所致,绝大部分的贷款机构都提高了审批的标准。
          为了满足更高的审批要求,申请人也许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准备,调整自身的情况。比如说,自雇人士在个人以及企业的税务平衡筹划,家庭的经常性开销支出的调整,投资物业的租金调整,个人工作甚至是行业的转换等等,都会需要提前了解对贷款申请的影响大小而做出综合的评估及决定。
            我们建议:这些准备已不是仅限于需要的文件量的增加或花时间收集。而在于,无论准备购买物业、转贷、卖房重组投资方案,都应该提早至少3到6个月的时间与您的贷款顾问联系,评估自身的情况,制定贷款方案并因需作出相应的自我调整。
                商用物业贷款仔细斟酌
                  常见的商用物业,包括办公室、仓库和店面等,它们的贷款申请与住宅物业贷款在审批标准上有根本性区别。
                    事实上,以悉尼和墨尔本市中心及卫星城镇为主,商用物业价格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保持在一定的高位,并且空置率平稳走低,租金回报率并没有呈现大幅的增长。
                      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估价和贷款比例都有可能比预期的要低。同时,对于大银行的商业物业贷款部门而言,他们也都提高了对贷款人本身已有贷款供款能力方面的审核。
                        除物业本身的一些硬性条件,租客资质、租约条款等等都会更多地影响到银行对风险及贷款比例的评估。
                          我们建议:商用物业贷款的申请,有异于简单地按银行文件要求清单准备材料,还有更多其它的考量,包括结构、税务规划、现金流铺排、租约签署,另外银行也有可能要求提供未来的财务预算报表,以及交割后的财务或租约年审。因应不同类别的物业,在寻找及购买物业之前应该更早地向您对贷款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咨询,了解有可能涉及到的工作。在物业的购买于谈判的过程中,更应该与您的贷款顾问保持紧密的联系。
                              贷款选择切忌因小失大
                                由于大部分银行在过去几年提高了物业抵押按揭贷款和非无抵押商业贷款的审批标准,市场上涌现出一批专门申请小额度贷款的公司以及平台。小额的个人贷款、个人商业贷款、车贷都是他们的业务范围。有一些平台和产品看似要求简单,但隐含着较高的资金成本。这部分资金成本有时候并不直接反映在利率上,而是隐含在贷款的前期及退出费用里面,大大增加了贷款的成本。
                                  我们建议:这类贷款批核标准及文件要求都比较简单,但如无必要,应该尽量避免。应该向您熟悉的贷款顾问征询,或通过调整自己的财务状况,尽量以满足银行及较大贷款机构的现行标准为目标,在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寻找一个平衡点。
                                      审批方式偏向数据分析
                                        配合信息工程发展以及大数据的应用,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消费行为及还贷纪录将在短期内在银行及贷款机构之间更简单透明地传输,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相对而言,贷款审批工作在各大机构内也将逐渐减少一些人性化批核和人为的失误的比例,这也有利于加快审批速度。
                                          从贷款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贷款机构的审批制度及准则也将更清晰化,有便于大家有针对性地调整自身一些状态来适应这些贷款条件。
                                              如有您兴趣了解更多有关行业未来发展的详情,或者有未来的投资计划,欢迎各位来向我们提出疑问。我们希望能在回答您疑问的同时,为您预期的投资计划作出我们的一份贡献。

                                              Single Touch Payroll for small business gets 3-month buffer

                                              小型企业一键薪酬支付系统截止日延期至2019年9月30日


                                              按照要求,凡是员工数少于19人的企业必须在2019年7月1日开始使用一键薪酬支付系统(Single Touch Payroll,下称STP),而员工数多于20人的企业已经按照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然而澳大利亚税务局意识到现在距离2019年7月1日所剩时间有限,小型企业未必能在要求的时间之内实行STP,所以税务局将截止日期延迟到2019年9月30日
                                                  对于一些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如处于网络情况较差或者无网络连接的地区),可以通过申请延期来获得额外的时间来开始实行STP。
                                                    目前在澳大利亚员工数少于19人的小型企业共有约781,908家(占澳大利亚企业总数的36.8%),其中拥有1-4名员工的微型企业总数为584,744,拥有5-19名员工的企业总数为197,164。
                                                      此外,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允许微型企业通过税务师按季度申报头两年的薪资,而不需要在每次发放薪资时完成申报。
                                                        另外,针对开始使用STP的第一年中出现的错报、漏报或者迟报的情况,澳大利亚税务局将酌情考虑放宽处罚。
                                                          澳大利亚税务局理解大多数的小型企业并没有使用专业的软件进行薪酬的统计及支付,所以并不强制要求他们购买这类软件。并将会公布一系列已适配STP的薪酬软件,其中将包括部分免费的项目。与此从同时,一些专业的会计软件供应商也会推出一些低价的STP解决方案,适用于小型企业。

                                                          Treasury Laws Amendment – Similar Business Test

                                                          “相近商业测试”改革正式立法通过


                                                          为了确定以前年度公司亏损或净资本损失(Net Capital Loss)是否可以用于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澳大利亚政府对税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推行了新的”相近业务测试(Similar Business Test)”以补充原先使用的“相同业务测试(Same Business Test)”。该项修改已于2019年2月12日通过两院。
                                                            在该修正案正式立法之前,需要通过“所有权连续性测试”;或者,在未能通过“所有权连续性测试“的情况下,通过”“相同业务测试”,才可以用以前年度的亏损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相同业务测试”不同,在特定条件下,当前业务与过去亏损期间的业务相近(而非“完全一致”),就满足“相近业务测试”,从而允许开展新业务的公司将之前年度的亏损用于税务抵扣。相较之下,“相近业务测试”为纳税人弥补亏损提供了更大的灵活度。
                                                              在考虑“相近业务测试”时,对于当前的业务而言,仅与过去的业务类似的“类型”是不够的。该测试着眼于过去业务的所有商业运营和活动,并将它们与当前业务的所有商业运营和活动进行比较,以确定业务是否相似。
                                                                如果您对这个新的“相近业务测试”有任何疑问的话,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Checklist of Top Tax Change in 2018/19

                                                                2018/19财年重要税务调整


                                                                2018/19财年有许多重大的税务改革及更新,其中不乏有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内容。本周,我们为您梳理了2018/19财年的一些主要的税务调整事项,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些内容。
                                                                  所得税
                                                                  • 作为个税下调改革的一部分,自2018/19财年起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门槛将会按照“7年个税计划”逐年调整,因此等额的应纳税收入将支付更少的税款。
                                                                  • 自2018年7月1日起,养老金帐户余额在50万澳元或以下的个人可以在税前养老金供款上限内(最多5年)补加供款。
                                                                  • 2018/19财年的每公里汽车支出(计算汽车费用抵扣用)从0.66澳元增加到0.68澳元。
                                                                  • 从2018年7月2日起,新的托儿补贴(取代以前的托儿福利及托儿补贴)适用于父母双方都工作的家庭。
                                                                  • 若在2018/19财年度的总营业额少于5,000万澳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其公司税率为27.5%。
                                                                  • 小型企业采购2万澳元以下资产获得立即抵扣的优惠政策已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 关于资本弱化法规所适用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股权估价的规定于2018年5月8日下午7时30分(澳洲东部时间)起实行。
                                                                  商品及服务税(GST)
                                                                  • 由2018年7月1日起,购买新建住宅或新划分住宅地块的买家需要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直接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而不先给卖方转交给税务局。
                                                                  • 向消费者提供低价值商品的离岸供应商将被视为与澳大利亚有联系,因此从2018年7月1日起这些供应商需要征收并申报澳大利亚商品服务税。
                                                                  其它
                                                                  • 针对大型雇主的一键式薪酬支付系统(Single Touch Payroll)的报告框架已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 自2018年7月1日起,“应税款项年度报告(Taxable Payments Annual Report)”的申报范围已扩展至清洁及快递行业。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的话,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ATO Phone, Email and Message Scam

                                                                  安德信提醒您谨防税务诈骗


                                                                  据统计,澳大利亚税务局仅在去年11月一个月之中就收到了超过37,000个诈骗举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超过80万澳元。澳大利亚税务局助理处长Kath Anderson称该类诈骗的数量有明显增加的趋势。

                                                                  而就在最近,我们有同事也接到了这类伪装成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诈骗电话。虽然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是这却提醒了我们,有必要提醒广大客户务必小心上当。

                                                                  目前常见的诈骗手段主要有:

                                                                  • 电话诈骗
                                                                  • 邮件诈骗
                                                                  • 短信诈骗

                                                                  如何辨别诈骗电话

                                                                    该类诈骗电话在与纳税人联系的时候,通常会:

                                                                  • 不使用纳税人的名字来称呼,反而要求纳税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姓名、地址等)
                                                                  • 用具有威胁性的语言和语气进行交流,指控纳税人有税务欺诈行为(如:有未申报的收入),并恐吓纳税人将有被逮捕或者驱逐出境的风险;
                                                                  • 要求纳税人立即付款,而且是通过不常见的方法,如:比特币、礼品卡、预付信用卡;
                                                                  • 声称在给纳税人退款之前,需要纳税人支付一笔费用;
                                                                  • 引用一些法律参考以便让他们听起来更加专业;
                                                                  • 拒绝让纳税人与信任的或是自己常用的税务代理联系;
                                                                  • 与第三方的诈骗人员(冒充税务代理或者执法人员)进行会议电话。

                                                                  *来自税局的电话通常不会显示号码


                                                                  如何辨别诈骗邮件(短信)

                                                                  如果是邮件诈骗,最简单的辨别方法就是查看发件方的邮箱域名。通常诈骗邮件使用的域名都是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真实域名非常相近的,例如info@ato.com.au。而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真实域名为@ato.gov.au。

                                                                  在诈骗邮件或者短信中,常常会告知纳税人有一笔退款,要求纳税人点击里面的连接并提供个人信息或金融账户信息,或者需要下载并打开附件。

                                                                  在诈骗邮件或者短信中会谎称纳税人的信用卡已被盗用。

                                                                  如果仔细查看,有些诈骗邮件或短信的内容会存在语法或者拼写错误。

                                                                  *澳大利亚税务局从来不会向纳税人索要个人信息,如税号或者信用卡信息

                                                                  *澳大利亚税务局从来不会让纳税人先支付费用再进行退款


                                                                  该如何保护自己

                                                                  • 如果您接听了这类诈骗电话并觉得事有蹊跷,可以随时挂掉电话,然后拨打税局的热线 1800 008 540 查询您所接听的电话是否已经是记录在案的诈骗电话;
                                                                  • 不要向任何自己不熟悉的人透露自己的私人信息,如:税号、家庭住址、银行账户信息等;
                                                                  • 如果接到了自动语音留言的电话,切勿回拨;
                                                                  • 如果收到了疑似的诈骗邮件或短信,请勿点击任何连接或者打开内含的附件;
                                                                  • 可以经常通过MyGov查询自己的税务账户详情,或与您对税务代理保持联系,清楚自己的税务状况;
                                                                  • 如果您已经将自己的税号通过诈骗电话或者邮件告知了犯罪分子,请拨打1800 008 540 尽快与税局联系。

                                                                  如果您对该类税务诈骗还有任何疑问的话,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10% Interest Withholding Tax and Exemption

                                                                  境外借贷需注意10%利息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及豁免条例


                                                                  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当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简称澳大利亚居民)向非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简称非澳大利亚居民)支付利息的时候,通常需要代扣代缴10%的利息预提所得税。虽然上述代扣代缴义务由澳大利亚居民承担,但实际上利息预提所得税征收的对象是非居民债权人,以及在海外设立有常设机构的澳大利亚居民债权人。

                                                                  利息预提所得税同样适用于其它借贷关系下的利息,例如由澳大利亚担保人向境外贷款人支付的利息或者由澳大利亚债务人向境外供应商支付的利息。

                                                                  未能依法进行代扣代缴的澳大利亚居民,将面临行政罚款。


                                                                  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征税豁免

                                                                  预提所得税澳大利亚与部分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对于“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可以免除利息预提所得税。目前已与澳大利亚签署双重征税豁免且包含利息预提所得税豁免的国家有:

                                                                  • 美国
                                                                  • 英国
                                                                  • 法国
                                                                  • 挪威
                                                                  • 芬兰
                                                                  • 德国
                                                                  • 瑞士
                                                                  • 南非
                                                                  • 日本

                                                                  第128F条豁免条例

                                                                  另一方面,如果借款或所发债权适用于澳大利亚1936年所得税征收法第128F条豁免条例,则有可能免于缴纳这项10%利息预提所得税。

                                                                  是否满足第128F条豁免要求,取决于借款或所发债券是否满足Public Offer Test的要求。第128F条的适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税务人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您对利息预提所得税有任何疑问的话,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Reminder]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for SGE is due on 15-01-2019

                                                                  【提醒】重大跨国企业涉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1.15


                                                                  财政年度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的重大跨国企业(Significant Global Entity)需要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完成针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申报期间的国别报告各项文档申报义务。

                                                                  重大跨国企业的定义为年度全球会计合并收入超过10亿澳元的跨国企业。符合以上定义的纳税企业需在所得税申报中申报自己为重大跨国企业,并在财政年度结束的12个月内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以下文档:

                                                                  • 主体文档
                                                                  • 本地文档
                                                                  • 国别报告文档

                                                                  考虑到圣诞和新年假期的影响,澳大利亚税务局已将申报截止日期延期到2019年1月15日。

                                                                  逾期申报可能将被处以$105,000至$525,000的行政处罚,安德信在此提醒各纳税企业注意申报截止日期,并按时完成规定申报义务。如对上述法定要求有疑问,欢迎来电来函咨询。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 Foreign Resident

                                                                  主要居所自住房的资本利得税豁免


                                                                  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出售在澳房产时,对于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有特别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出售作为主要居所的在澳自住房是可以豁免资本利得税。澳大利亚税法对“主要居所”的定义并没有单一测试,但这其中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不能将不适宜人居住的环境(出售空地)作为主要居所处理,两套房产也不能同时声称为主要居所用途(但允许短时间的过渡)。

                                                                  除此以外,税局在具体判定主要居所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纳税人及其家人是否居住在该房产内
                                                                  • 纳税人的个人生活或起居用品是否存放在该房产内
                                                                  • 该房产地址是否作为纳税人的邮寄地址
                                                                  • 该房产的水电煤气等是否已经连接及使用
                                                                  • 在该房产内实际居住的时间
                                                                  • 购买该房产的目的

                                                                  然而,根据2017-2018财年联邦预算案中的税务改革的提案,当纳税人出售在澳主要居所时属于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今后将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及“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并非单凭国籍及签证去判断,而是按照几个测试包括定居地、居留时间(是否住满183天)、家庭及资产重心等因素去判断。

                                                                  目前该预算案改革方案还没有正式立法,一旦立法后,会依据以下的区分进行界定: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前,且于2019年6月30日或之前出售,非税务居民仍然可以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2019年7月1日起出售的该类房产,则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豁免。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后,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如果有意愿在澳购买或出售房产,应及早进行税务规划,分清不同性质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我们税务团队跟乐意帮您进行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分析以及相关计算。

                                                                  Taxable Payments Annual Report for Cleaning & Courier Service

                                                                  “应税款项年度报告”申报范围已扩展至清洁及快递行业


                                                                  澳大利亚税法下就不同收入,有可能对付款方有代扣代缴(PAYG Withholding)义务。不过,即使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取决于付款属性,付款方也可能有汇总申报义务。 提供清洁或快递服务的企业,即使它只是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现在也需要每年申报一份应税款项年度报告(Taxable payments annual report – TPAR),用以告知澳大利亚税务局他们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付款的情况。 该新立法作为“黑色经济”(black economy)专案组所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最近在澳大利亚议会通过。根据新法,TPAR申报系统将扩展到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
                                                                  • 清洁服务 – 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缴付的清洁服务费用
                                                                  • 快递服务 – 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缴付的快递服务费用
                                                                  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使用报告中的信息来进行信息配对,确保清洁或快递服务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向税务局申报了所有收入并履行其纳税义务。
                                                                  企业需要做什么? 如果您的企业提供清洁或快递服务,您需要记录所有支付给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的款项。这些信息通常在他们提供的发票上找到,包括:
                                                                  • 他们的澳大利亚商业号码 ABN(若知)
                                                                  • 他们的姓名和地址
                                                                  • 您在财政年度内支付给他们的金额(包括商品服务税 GST)
                                                                  如果您的企业需要提交TPAR,您需要在2019年8月28日之前将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缴付的相关款项填写TPAR申报并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
                                                                  我们安德信的税务团队很乐意协助您进行相关申报,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PRC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for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19年1月1日生效


                                                                  对于很多在澳大利亚投资和置业的中国人,除了要关心澳大利亚本地税法以外,中国税法的修改(例如近期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法改革)也会影响到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他们在中国和澳大利亚收益的最终税负成本。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2018年9月1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对征收范围及方式、计算及申报、税收减免范围以及反避税原则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后续实施条例意见稿的公布明确了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我们将在这一期与您分享税法最终修订内容以及我们的观察。


                                                                  此次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 修订居民个人定义,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判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标准;
                                                                  • 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
                                                                  • 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税率级距优化税率结构,调节中低收入劳动者的税后所得,减税降负;
                                                                  • 初步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扣除机制,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 建立反避税规则,首次将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引入个人所得税税法;
                                                                  •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例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实施“一人一号”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高净值人士在境内外资产安排及税务合规成本方面也受到直接影响,我们具体观察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后把居民个人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取的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修订前,居民个人定义中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要求是“满一年”,修订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税务合规成本。

                                                                  2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移居境外的情况加强了纳税管理。其中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三条指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收入的,应当在获得收入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3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设立反避税规则,第八条指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结语

                                                                  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可能影响到中国背景的纳税人和企业在中国、澳大利亚以及第三国/地区投资收益及其它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以及整体的税务筹划,我们建议纳税人和企业:

                                                                  • 对修正案进行深入了解
                                                                  • 判断按照修正案下,自身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 若不清楚是否同时符合了中国以及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定义,考虑按照中澳双边税收协定判断最终税务居民身份
                                                                  • 进一步按自身情况评估潜在的影响,包括前期文章提到的共同申报准则(CRS)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互换机制(请参看CRS金融账户信息互换本月启动)

                                                                  纳税人和企业应当重新评估自己的税收情况,根据新的征税要求尽早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安德信的中澳双边税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