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凛冬”已至,将如何保暖?
有传物业贷款行业的凛冬已经来临,我们就想通过这篇文章浅谈一下以目前的状况来说将如何“保暖“。
据统计,澳大利亚税务局仅在去年11月一个月之中就收到了超过37,000个诈骗举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超过80万澳元。澳大利亚税务局助理处长Kath Anderson称该类诈骗的数量有明显增加的趋势。
而就在最近,我们有同事也接到了这类伪装成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诈骗电话。虽然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是这却提醒了我们,有必要提醒广大客户务必小心上当。
目前常见的诈骗手段主要有:
如何辨别诈骗电话
该类诈骗电话在与纳税人联系的时候,通常会:
*来自税局的电话通常不会显示号码
如何辨别诈骗邮件(短信)
如果是邮件诈骗,最简单的辨别方法就是查看发件方的邮箱域名。通常诈骗邮件使用的域名都是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真实域名非常相近的,例如info@ato.com.au。而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真实域名为@ato.gov.au。
在诈骗邮件或者短信中,常常会告知纳税人有一笔退款,要求纳税人点击里面的连接并提供个人信息或金融账户信息,或者需要下载并打开附件。
在诈骗邮件或者短信中会谎称纳税人的信用卡已被盗用。
如果仔细查看,有些诈骗邮件或短信的内容会存在语法或者拼写错误。
*澳大利亚税务局从来不会向纳税人索要个人信息,如税号或者信用卡信息
*澳大利亚税务局从来不会让纳税人先支付费用再进行退款
该如何保护自己
如果您对该类税务诈骗还有任何疑问的话,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当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简称澳大利亚居民)向非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简称非澳大利亚居民)支付利息的时候,通常需要代扣代缴10%的利息预提所得税。虽然上述代扣代缴义务由澳大利亚居民承担,但实际上利息预提所得税征收的对象是非居民债权人,以及在海外设立有常设机构的澳大利亚居民债权人。
利息预提所得税同样适用于其它借贷关系下的利息,例如由澳大利亚担保人向境外贷款人支付的利息或者由澳大利亚债务人向境外供应商支付的利息。
未能依法进行代扣代缴的澳大利亚居民,将面临行政罚款。
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征税豁免
预提所得税澳大利亚与部分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对于“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可以免除利息预提所得税。目前已与澳大利亚签署双重征税豁免且包含利息预提所得税豁免的国家有:
第128F条豁免条例
另一方面,如果借款或所发债权适用于澳大利亚1936年所得税征收法第128F条豁免条例,则有可能免于缴纳这项10%利息预提所得税。
是否满足第128F条豁免要求,取决于借款或所发债券是否满足Public Offer Test的要求。第128F条的适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税务人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您对利息预提所得税有任何疑问的话,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财政年度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的重大跨国企业(Significant Global Entity)需要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完成针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申报期间的国别报告各项文档申报义务。
重大跨国企业的定义为年度全球会计合并收入超过10亿澳元的跨国企业。符合以上定义的纳税企业需在所得税申报中申报自己为重大跨国企业,并在财政年度结束的12个月内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以下文档:
考虑到圣诞和新年假期的影响,澳大利亚税务局已将申报截止日期延期到2019年1月15日。
逾期申报可能将被处以$105,000至$525,000的行政处罚,安德信在此提醒各纳税企业注意申报截止日期,并按时完成规定申报义务。如对上述法定要求有疑问,欢迎来电来函咨询。
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出售在澳房产时,对于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有特别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出售作为主要居所的在澳自住房是可以豁免资本利得税。澳大利亚税法对“主要居所”的定义并没有单一测试,但这其中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不能将不适宜人居住的环境(出售空地)作为主要居所处理,两套房产也不能同时声称为主要居所用途(但允许短时间的过渡)。
除此以外,税局在具体判定主要居所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然而,根据2017-2018财年联邦预算案中的税务改革的提案,当纳税人出售在澳主要居所时属于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今后将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及“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并非单凭国籍及签证去判断,而是按照几个测试包括定居地、居留时间(是否住满183天)、家庭及资产重心等因素去判断。
目前该预算案改革方案还没有正式立法,一旦立法后,会依据以下的区分进行界定:
如果有意愿在澳购买或出售房产,应及早进行税务规划,分清不同性质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我们税务团队跟乐意帮您进行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分析以及相关计算。
对于很多在澳大利亚投资和置业的中国人,除了要关心澳大利亚本地税法以外,中国税法的修改(例如近期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法改革)也会影响到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他们在中国和澳大利亚收益的最终税负成本。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2018年9月1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对征收范围及方式、计算及申报、税收减免范围以及反避税原则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后续实施条例意见稿的公布明确了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我们将在这一期与您分享税法最终修订内容以及我们的观察。
此次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高净值人士在境内外资产安排及税务合规成本方面也受到直接影响,我们具体观察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后把居民个人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取的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修订前,居民个人定义中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要求是“满一年”,修订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税务合规成本。
2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移居境外的情况加强了纳税管理。其中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三条指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收入的,应当在获得收入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3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设立反避税规则,第八条指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结语
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可能影响到中国背景的纳税人和企业在中国、澳大利亚以及第三国/地区投资收益及其它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以及整体的税务筹划,我们建议纳税人和企业:
纳税人和企业应当重新评估自己的税收情况,根据新的征税要求尽早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安德信的中澳双边税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