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19年1月1日生效
对于很多在澳大利亚投资和置业的中国人,除了要关心澳大利亚本地税法以外,中国税法的修改(例如近期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法改革)也会影响到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他们在中国和澳大利亚收益的最终税负成本。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2018年9月1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对征收范围及方式、计算及申报、税收减免范围以及反避税原则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后续实施条例意见稿的公布明确了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我们将在这一期与您分享税法最终修订内容以及我们的观察。
此次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 修订居民个人定义,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判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标准;
- 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
- 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税率级距优化税率结构,调节中低收入劳动者的税后所得,减税降负;
- 初步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扣除机制,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 建立反避税规则,首次将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引入个人所得税税法;
-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例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实施“一人一号”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高净值人士在境内外资产安排及税务合规成本方面也受到直接影响,我们具体观察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后把居民个人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取的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修订前,居民个人定义中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要求是“满一年”,修订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税务合规成本。
2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移居境外的情况加强了纳税管理。其中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三条指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收入的,应当在获得收入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3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设立反避税规则,第八条指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结语
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可能影响到中国背景的纳税人和企业在中国、澳大利亚以及第三国/地区投资收益及其它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以及整体的税务筹划,我们建议纳税人和企业:
- 对修正案进行深入了解
- 判断按照修正案下,自身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 若不清楚是否同时符合了中国以及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定义,考虑按照中澳双边税收协定判断最终税务居民身份
- 进一步按自身情况评估潜在的影响,包括前期文章提到的共同申报准则(CRS)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互换机制(请参看CRS金融账户信息互换本月启动)
纳税人和企业应当重新评估自己的税收情况,根据新的征税要求尽早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安德信的中澳双边税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