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 Foreign Resident


主要居所自住房的资本利得税豁免


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出售在澳房产时,对于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有特别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出售作为主要居所的在澳自住房是可以豁免资本利得税。澳大利亚税法对“主要居所”的定义并没有单一测试,但这其中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不能将不适宜人居住的环境(出售空地)作为主要居所处理,两套房产也不能同时声称为主要居所用途(但允许短时间的过渡)。

除此以外,税局在具体判定主要居所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纳税人及其家人是否居住在该房产内
  • 纳税人的个人生活或起居用品是否存放在该房产内
  • 该房产地址是否作为纳税人的邮寄地址
  • 该房产的水电煤气等是否已经连接及使用
  • 在该房产内实际居住的时间
  • 购买该房产的目的

然而,根据2017-2018财年联邦预算案中的税务改革的提案,当纳税人出售在澳主要居所时属于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今后将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及“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并非单凭国籍及签证去判断,而是按照几个测试包括定居地、居留时间(是否住满183天)、家庭及资产重心等因素去判断。

目前该预算案改革方案还没有正式立法,一旦立法后,会依据以下的区分进行界定: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前,且于2019年6月30日或之前出售,非税务居民仍然可以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2019年7月1日起出售的该类房产,则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豁免。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后,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如果有意愿在澳购买或出售房产,应及早进行税务规划,分清不同性质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我们税务团队跟乐意帮您进行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分析以及相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