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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Policy】Conventional and Steady – The 2024-25 Federal Budget Announced

【新政要闻】中规中矩——2024-25联邦财政预算出台


客户提问

小红书及微信视频号有些视频说在新州(NSW)外国人附加税里面的200天定义里,要求永久居民(即PR)必须在澳洲境内每年连续从1月起到7月都不能出境澳洲,但这听起来很荒谬,麻烦澄清一下?

你的直觉很准确,的确荒谬,因为新州的税法完全不是这样写的,所以很多视频很误导了群众。

有几个视频虽然正确解读了新州的税法,但是仍有不少群众看后没有了解清楚。

为了澄清一下具体新州税法下的这个200天要求,我们先这里列出这个问题相关的几个豁免以及解释一下关于200天的这个要求:

01印花税外国人附加NSW surcharge purchaser duty

  • 标准豁免:合同日前12个月内任何时段在澳洲境内有累计住满200天(无需”连续”)
  • 补救豁免(仅限于主要居所):合同日后12个月内任何时段有”连续”200天(必须”连续”)住在该主要居所

02年度土地税外国人附加NSW surcharge land tax

  • 标准豁免:1月1日凌晨前12个月内任何时段在澳洲境内有累计住满200天(无需”连续”)
  • 补救豁免(仅限于主要居所):1月1日凌晨起12个月内任何时段有“连续”200天(必须”连续”)住在该主要居所

03关于补救豁免的200天“连续”要求

从上面列出的豁免可以看到,补救豁免其实就是因为标准豁免满足不了(即合同日前没满足200天要求,或1月1日前没满足200天要求),需要靠之后12个月来补救。

补救豁免,只能补救主要居所那一套,并要求”连续“满200天居住在该主要居所。

要注意的是,这个跟不能出境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你没出境但是去了澳洲境内其它城市居住,不再“连续”在该主要居所居住,一样不满足”连续“满200天居住在该主要居所这个要求。

另外,关于补救豁免的“连续”200天要求,法规没要求是合同日或1月1日之后的“连续”200天居住在澳洲(并居住在该主要居所),而是12个月内任何“连续”200天(要注意,是任何“连续”200天)。所以,以年度土地税外国人附加为例,不存在说必须1月1日起的200天都需要住在该主要居所,一直硬撑到7月中,不能出境或不能去澳洲其它城市居住!


04举例 – 土地税外国人附加的补救豁免

举例情况:PR人士,悉尼主要居所,在2024年1月1日凌晨之前12月在澳洲境内任何地方累计没有住满200天,满足不了标准豁免,需要依赖补救豁免。

以下举例情况均能满足“连续”200天这个要求:

举例1

2024年4月1日到11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墨尔本

举例2

2024年4月1日到11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举例3

2024年1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举例4

2024年5月1日到12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以下举例情况不能满足“连续”200天这个要求:

举例5

2024年4月1日到6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墨尔本(全年没出境)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举例6

举例6

2024年4月1日到6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举例7

举例7

2024年1月1日到3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4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墨尔本,7月20日之后住到上海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即使“连续”200天在澳洲没有出境举例8

举例8

2024年1月1日到3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4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墨尔本,7月20日之后住在悉尼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即使“连续”200天在澳洲没有出境,也即使在该居所不连续地累计住满200天

从上述举例1、举例5、举例7和举例8可以看得到,不出境并不是关键,也可以从举例2可以看出坐牢般在该房子硬生生每年都从1月1日起居住到7月中并不是税法的要求!


05补救豁免的其它考虑

上面我们澄清了,补救豁免其实要求的是需要“连续”200天住在该主要居所,豁免跟出境没有直接关系,不出境但没住在该主要居所依然会不满足要求(看举例7和举例8)。

有人会问,短暂出去旅游行不行?按照正常理解,出门短暂旅游并不构成居住期的中断,无论只是从悉尼飞去墨尔本出差或自驾游几天,还是从悉尼飞去上海探亲一星期,或去了旁边区朋友家住几天,都一般不会视为已经不再居住在该主要居所。不过,这并没有实际税法上的清晰写法,只能按照常理判断离开的时间长短是不是足以构成居住期的中断而不能满足“连续”200天住在该主要居所的要求。

联系我们

如您对此次政策更新有任何疑虑,或需要专业会计师的协助,安德信会计与税务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Latest Policy】Cannot leave the country for 200 consecutive days each year? Is this true?

【新政要闻】每年连续200天不能离境?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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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直觉很准确,的确荒谬,因为新州的税法完全不是这样写的,所以很多视频很误导了群众。

有几个视频虽然正确解读了新州的税法,但是仍有不少群众看后没有了解清楚。

为了澄清一下具体新州税法下的这个200天要求,我们先这里列出这个问题相关的几个豁免以及解释一下关于200天的这个要求:

01印花税外国人附加NSW surcharge purchaser duty

  • 标准豁免:合同日前12个月内任何时段在澳洲境内有累计住满200天(无需”连续”)
  • 补救豁免(仅限于主要居所):合同日后12个月内任何时段有”连续”200天(必须”连续”)住在该主要居所

02年度土地税外国人附加NSW surcharge land tax

  • 标准豁免:1月1日凌晨前12个月内任何时段在澳洲境内有累计住满200天(无需”连续”)
  • 补救豁免(仅限于主要居所):1月1日凌晨起12个月内任何时段有“连续”200天(必须”连续”)住在该主要居所

03关于补救豁免的200天“连续”要求

从上面列出的豁免可以看到,补救豁免其实就是因为标准豁免满足不了(即合同日前没满足200天要求,或1月1日前没满足200天要求),需要靠之后12个月来补救。

补救豁免,只能补救主要居所那一套,并要求”连续“满200天居住在该主要居所。

要注意的是,这个跟不能出境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你没出境但是去了澳洲境内其它城市居住,不再“连续”在该主要居所居住,一样不满足”连续“满200天居住在该主要居所这个要求。

另外,关于补救豁免的“连续”200天要求,法规没要求是合同日或1月1日之后的“连续”200天居住在澳洲(并居住在该主要居所),而是12个月内任何“连续”200天(要注意,是任何“连续”200天)。所以,以年度土地税外国人附加为例,不存在说必须1月1日起的200天都需要住在该主要居所,一直硬撑到7月中,不能出境或不能去澳洲其它城市居住!


04举例 – 土地税外国人附加的补救豁免

举例情况:PR人士,悉尼主要居所,在2024年1月1日凌晨之前12月在澳洲境内任何地方累计没有住满200天,满足不了标准豁免,需要依赖补救豁免。

以下举例情况均能满足“连续”200天这个要求:

举例1

2024年4月1日到11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墨尔本

举例2

2024年4月1日到11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举例3

2024年1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举例4

2024年5月1日到12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以下举例情况不能满足“连续”200天这个要求:

举例5

2024年4月1日到6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墨尔本(全年没出境)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举例6

举例6

2024年4月1日到6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举例7

举例7

2024年1月1日到3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4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墨尔本,7月20日之后住到上海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即使“连续”200天在澳洲没有出境举例8

举例8

2024年1月1日到3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4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墨尔本,7月20日之后住在悉尼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即使“连续”200天在澳洲没有出境,也即使在该居所不连续地累计住满200天

从上述举例1、举例5、举例7和举例8可以看得到,不出境并不是关键,也可以从举例2可以看出坐牢般在该房子硬生生每年都从1月1日起居住到7月中并不是税法的要求!


05补救豁免的其它考虑

上面我们澄清了,补救豁免其实要求的是需要“连续”200天住在该主要居所,豁免跟出境没有直接关系,不出境但没住在该主要居所依然会不满足要求(看举例7和举例8)。

有人会问,短暂出去旅游行不行?按照正常理解,出门短暂旅游并不构成居住期的中断,无论只是从悉尼飞去墨尔本出差或自驾游几天,还是从悉尼飞去上海探亲一星期,或去了旁边区朋友家住几天,都一般不会视为已经不再居住在该主要居所。不过,这并没有实际税法上的清晰写法,只能按照常理判断离开的时间长短是不是足以构成居住期的中断而不能满足“连续”200天住在该主要居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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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Policy】Overseas investors, take note! Australia will start to scrutinize foreign investment more closely

【新政要闻】海外投资人注意!澳大利亚将开始严查外国投资


前言

昨日,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宣布了外国投资改革措施,旨在简化和加强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以实现更强大、更快速和更透明的外国投资方式。

该框架将赋予财政部长以下权力来决定是否:

  • 不反对拟议的投资
  • 对投资施加条件
  • 禁止拟议的投资
  • 要求处置(出售、移除或转让)已经获得的权益,或者以其他方式撤销交易。

财政部长表示,财政部将设定目标,在明年1月起,将外国投资案件中一半需要获得批准的案件在30天内处理完毕。此外,财政部还将寻求更多来自国外的资金,以支持建造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从化石燃料转型的能源行业。

预算还将拨出更多资金用于审查对关键基础设施、矿产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涉及敏感数据集的项目以及位于国防设施附近的项目也将接受更严格的审查,以识别和规避所有风险。

税收方面

本次改革同时强调了当澳大利亚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时,将主要关注以下方面,以确保对澳大利亚税收的风险得到降低:

  • 内部重组或集团内交易:可能代表计划中更广泛安排的初始步骤,从而避免澳大利亚税收。
  • 私募股权或其他投资者的结构调整:可能对出售澳大利亚资产的税收构成风险。
  • 关联方融资安排:可能减少澳大利亚所得税或避免扣缴税,尤其是最近对澳大利亚薄资本化规则进行了强化。
  • 资产迁移:促进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迁移到有效低税收司法管辖区的海外关联方。
  • 有效低税收或无税收司法管辖区的投资:特别关注通过这些司法管辖区构建的投资,其中相关经济活动有限。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政府将对外国投资提案施加条件,并可能对涉及高风险安排的投资者进行通知或启动后续审查。

其他方面

其他方面,外国投资者将被允许购买已建成的建造租赁物业,以促进需求并为新项目提供激励。即将出台的未来在澳大利亚制造立法将设置五项关键测试,包括投资是否是在澳大利亚能够具有竞争力的行业,以及其对“实现净零排放的有序路径”的贡献。政府还将要求私营部门在这些投资中发挥关键作用,并为政府“提供真正物有所值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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