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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 Foreign Resident


[海外人士投资澳大利亚住宅物业必读] 主要居所自住房的资本利得税豁免变更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曾谈到主要居所自住房的资本利得税豁免。那么,对于海外人士,出售在澳主要居所自住房是否享有同样的豁免呢?
    根据2017-2018财年联邦预算案中税务改革的提案,纳税人出售在澳自住房时如果是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不能再享受主要居所豁免,也就是可能全额缴纳资本利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5月9日起,非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在出售澳大利亚房产时就已经不能再享有持有超过12个月所有权资产的50%资本利得税减免优惠。
        税法更改前:无论纳税人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还是非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出售名下自住房通常都能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的全额豁免或部分减免。
          税法更改后:纳税人在出售自住房的时间点上如果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将不得享有主要居所的资本利得税豁免或减免。这里包括适用于“六年法则”和“空置原则”在内的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以及纳税人在部分所有权期间属于税务居民的一定比例的资本利得税减免。
            临时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海外人士以及在澳大利亚拥有自住房但已经旅居海外的澳大利亚人士,均有可能在出售房产的时间点上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并受这项政策的影响。
              目前该预算案还在等待正式立法,立法后还会根据以下时点进行界定:对于在2017年5月9日以前购置,并且选择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出售的自住房,非税务居民仍然可以享有主要居所自住房的资本利得税豁免;相反,无论是在 2017年5月9日以后购置的该类房产,还是选择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出售的该类房产,非税务居民都不再能享有这项豁免。
                注:以上房产购置或出售日期均为合同订立日期,而不是房产交割日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当非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出售价格超过$75万(以前门槛是$200万)的房产时,买方将被要求缴纳合同价格的12.5% (以前是10%)给澳大利亚税务局,作为卖方的资本利得税代扣代缴预缴税(FRCGW)。在某些情况下,非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卖方可以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资本利得税预缴税变更申请(Variation),以此来降低预缴税的额度。
                    如果您不确定这些政策对您税务的影响,或者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海外人士资本利得税的信息,欢迎联系安德信税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