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Entity with >80% passive income not qualify for base rate entity


企业所得税修订案通过:享用较低税率门槛变更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参议院在8月23日通过了2018年所得税税率修订案(Treasury Laws Amendment (Enterprise Tax Plan Base Rate Entities) Bill 2018)。

根据该法案,从2017-18财年起,“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占到总收入80%以上的公司(或需要按公司税率纳税的企业),将无法适用27.5%的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需按照30%的常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

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解释,“被动收入”包含利息、股利、租金、资本利得、信托收益分配等形式的收入。这意味着主要收入来自于以上形式的公司,即使年收入低于$2,500万,也无法适用2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注:上述法案虽已通过议会参议院,但仍需获得总督御准(Royal Assent)才算正式立法生效。

案例一

ABC Pty Ltd在2017-18财年收入$570,000组成如下:

  • $100,000咨询服务营业收入
  • $120,000利息收入
  • $350,000租金收入

由于利息和租金收入总和占比超过了总收入的80%【($120,000+$350,000)/$570,000=82.46%】,ABC Pty Ltd将无法适用2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公司的收入组成中含有信托分配,则需考虑信托收益分配的性质。

案例二

在案例一的基础上,ABC Pty Ltd同时收到了来自ABC Trust $400,000的信托收益分配。该信托收益分配的性质为股利分红,则ABC Pty Ltd全年被动收入仍超过总收入的80%【($120,000+$350,000+$400,000)/$970,000=89.69%】,无法适用2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案例三

如案例二中的$400,000信托收益分配为ABC Trust经营进出口贸易业务利润,则ABC Pty Ltd全年的被动收入低于总收入的80%【($120,000+$350,000)/$970,000=48.45%】,可以适用2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当然,您在现实中遇到的情况往往比上述案例复杂,如需对上述法案的适用性有进一步的了解,我们建议您与我们的会计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