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出售在澳房产时,对于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有特别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出售作为主要居所的在澳自住房是可以豁免资本利得税。澳大利亚税法对“主要居所”的定义并没有单一测试,但这其中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不能将不适宜人居住的环境(出售空地)作为主要居所处理,两套房产也不能同时声称为主要居所用途(但允许短时间的过渡)。
除此以外,税局在具体判定主要居所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纳税人及其家人是否居住在该房产内
- 纳税人的个人生活或起居用品是否存放在该房产内
- 该房产地址是否作为纳税人的邮寄地址
- 该房产的水电煤气等是否已经连接及使用
- 在该房产内实际居住的时间
- 购买该房产的目的
然而,根据2017-2018财年联邦预算案中的税务改革的提案,当纳税人出售在澳主要居所时属于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今后将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及“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并非单凭国籍及签证去判断,而是按照几个测试包括定居地、居留时间(是否住满183天)、家庭及资产重心等因素去判断。
目前该预算案改革方案还没有正式立法,一旦立法后,会依据以下的区分进行界定: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前,且于2019年6月30日或之前出售,非税务居民仍然可以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2019年7月1日起出售的该类房产,则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豁免。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后,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如果有意愿在澳购买或出售房产,应及早进行税务规划,分清不同性质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我们税务团队跟乐意帮您进行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分析以及相关计算。
澳大利亚税法下就不同收入,有可能对付款方有代扣代缴(PAYG Withholding)义务。不过,即使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取决于付款属性,付款方也可能有汇总申报义务。
提供清洁或快递服务的企业,即使它只是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现在也需要每年申报一份应税款项年度报告(Taxable payments annual report – TPAR),用以告知澳大利亚税务局他们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付款的情况。
该新立法作为“黑色经济”(black economy)专案组所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最近在澳大利亚议会通过。根据新法,TPAR申报系统将扩展到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
- 清洁服务 – 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缴付的清洁服务费用
- 快递服务 – 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缴付的快递服务费用
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使用报告中的信息来进行信息配对,确保清洁或快递服务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向税务局申报了所有收入并履行其纳税义务。
企业需要做什么?
如果您的企业提供清洁或快递服务,您需要记录所有支付给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的款项。这些信息通常在他们提供的发票上找到,包括:
- 他们的澳大利亚商业号码 ABN(若知)
- 他们的姓名和地址
- 您在财政年度内支付给他们的金额(包括商品服务税 GST)
如果您的企业需要提交TPAR,您需要在2019年8月28日之前将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缴付的相关款项填写TPAR申报并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
我们安德信的税务团队很乐意协助您进行相关申报,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对于很多在澳大利亚投资和置业的中国人,除了要关心澳大利亚本地税法以外,中国税法的修改(例如近期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法改革)也会影响到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他们在中国和澳大利亚收益的最终税负成本。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2018年9月1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对征收范围及方式、计算及申报、税收减免范围以及反避税原则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后续实施条例意见稿的公布明确了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我们将在这一期与您分享税法最终修订内容以及我们的观察。
此次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 修订居民个人定义,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判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标准;
- 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
- 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税率级距优化税率结构,调节中低收入劳动者的税后所得,减税降负;
- 初步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扣除机制,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 建立反避税规则,首次将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引入个人所得税税法;
-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例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实施“一人一号”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高净值人士在境内外资产安排及税务合规成本方面也受到直接影响,我们具体观察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后把居民个人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取的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修订前,居民个人定义中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要求是“满一年”,修订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税务合规成本。
2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移居境外的情况加强了纳税管理。其中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三条指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收入的,应当在获得收入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3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设立反避税规则,第八条指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结语
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可能影响到中国背景的纳税人和企业在中国、澳大利亚以及第三国/地区投资收益及其它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以及整体的税务筹划,我们建议纳税人和企业:
- 对修正案进行深入了解
- 判断按照修正案下,自身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 若不清楚是否同时符合了中国以及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定义,考虑按照中澳双边税收协定判断最终税务居民身份
- 进一步按自身情况评估潜在的影响,包括前期文章提到的共同申报准则(CRS)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互换机制(请参看CRS金融账户信息互换本月启动)
纳税人和企业应当重新评估自己的税收情况,根据新的征税要求尽早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安德信的中澳双边税收专家。
承接本月上一篇关于联邦层面年度物业空置税的文章
《海外人士投资澳大利亚住宅物业必读:年度物业空置税》,这一期我们介绍一下维多利亚州州层面的
空置住宅物业土地税(Vacant residential land tax,VRLT)。VRLT本身是维州州税局(VIC SRO)征收的税项,目的是为了提高墨尔本部分城区的租房市场供应量和减低空置率。
VRLT与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年度物业空置税(Annual vacancy fee)独立征收,也就是部分住宅物业有可能在州层面以及联邦层面均需要缴纳针对空置住宅的税项。
适用范围
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计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墨尔本以下16个市政区域内空置超过6个月的任何房屋(包括公寓):
| Banyule |
Glen Eira |
Melbourne |
Port Phillip |
| Bayside |
Hobsons Bay |
Monash |
Stonnington |
| Boroondara |
Manningham |
Moonee Valley |
Whitehorse |
| Darebin |
Maibyrnong |
Moreland |
Yarra |
这6个月可以是非连续的,另外作为“主要居所”的房屋可以得到豁免
税率:资本提升价值(CIV)的1%,该价值会在每年的市政费通知单上标明
可豁免的情况
以下住宅物业可以豁免VRLT:
1. 度假屋
如果业主在一年之中在该住宅物业内居住超过4个星期,并且可以证明:
- 业主在澳大利亚有另一处住所作为“主要居所”,以及
- 该住宅物业的确是一所度假屋(由位置、距离业主居所的距离以及该房屋的使用频率来判断)
2. 该住宅物业是工作用途,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业主在一年之中有至少140天将该住宅物业作为工作场所;并且
- 业主在澳大利亚有另一处住所作为“主要居所”
3. 该住宅物业在前一年有过转让
4. 该住宅物业是新建成的住宅物业
另外,以下情况的住宅物业可以被认定为“非空置”:
- 业主同意其家庭成员或朋友在一年之中超过6个月将该住宅物业作为“主要居所”使用
- 业主同意其雇员在一年之中超过6个月将该住宅物业作为“主要居所”使用
要注意的是,由公司、企业或信托持有的房屋不能享受豁免。
申报与缴纳
如果一处住宅物业在一年之内空置超过6个月,或者该住宅物业适用于豁免条款,业主需要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给维州州税局。
在递交了申报之后,维州州税局会出具一份VRLT税单,业主需要在60天之内缴纳全部金额。
如果您对维州VRLT空置住宅物业土地税有任何疑问,或您有申报的需求,可以联系安德信税务团队。
导语
澳洲税务局将会在接下来的12个月里对1万家企业进行走访,借此机会警告那些正在进行不法经营的企业。
作为3.15亿澳元联邦预算拨款的一部分,澳洲税务局将对全国30个地区的1万家企业进行突击访问,以促进税局实施打击黑色经济的新战略。
在今年,澳洲税务局走访了位于凯恩斯、堪培拉、萨丽山等6个地区的近3000家企业,近期也正在与阿德莱德市中心、达尔文以及卧龙岗等地的部分企业联系并进行访问。
突击访问小组的到来让被访商家切实感受到了税务局的存在感和可见性,对其他当地企业及社区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次的突击访问也保护了那些由于竞争对手不正当经营(例如没有上报所有的收入)而影响到自身生意的诚实企业,并且警告了那些不法商家,其不正当的经营方式会有极高的风险被发现。
此外,澳洲税务局副局长还表示,税务局将很快公布小企业的税收差距报告。这将弥补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个人税收差距报告内容的不足。
目前,税务局正在进行一项随机的调查工作,并通过分析结果来评估差距。通过这项调查,也可以帮助税务局更深入地了解在提高小企业合规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该工作正在收尾阶段,一旦确定了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税务局将会正式发布调查结果。
税务局认为这项调查是一个很好的与专业人士、不同行业和小企业进行合作的机会,可以确实地减少税务合规方面不必要的错误。
税务局同时表示,他们发现那些发展良好的企业,在财务凭证保管方面也做得很好,懂得及时寻求建议,并使用销售终端设备,云端会计系统等技术来帮助他们开展业务。
如果您对自己的企业在税务方面有任何的疑问,可以随时与我们的专业团队联系。
年度物业空置税(Annual Vacancy Fee)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17年12月针对海外投资者出台的一项税收政策。这是联邦层面的税,由澳洲税务局(ATO)负责征收,有别于部分州区(如维多利亚州)层面的空置物业房产税。
对于在12个月内空置超过6个月以上的住宅物业,联邦政府将向其海外业主强制征收空置税。该项政策旨在增加民用住宅的市场供给,减少物业空置率。
新政策将影响到
- 于2017年5月9日东部时间19:30之后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递交海外人士投资许可申请并购置住宅物业的海外人士
- 持有在此时间之后获取的新住宅豁免批文(New Dwell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的海外人士。
这里所指的海外人士也包括海外人士实际控股的公司或信托。
是否需要缴纳年度物业空置税?
每个“空置税计算年”中,当住宅使用有至少累积6个月 (183天)用于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虽然仍需要递交申报,但不会有空置税税费产生:
- 业主本人或亲戚实际居住在该住宅物业(无需签署租约)
- 有租客实际居住在该住宅物业(但每个租期不得少于30天)
- 该住宅物业确实在租赁市场招租
注:对于累计183天的居住要求,虽然可以是一年内多段时间的总和,但是每段时间必须超过30天才能计入183天之内。
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海外业主则需要缴纳年度物业空置税。
“空置税计算年”一般从物业交割日开始算起,每12个月作为一个周期对物业使用情况进行申报。
是否需要递交年度物业空置税申报?
无论是否需要实际缴纳年度物业空置税,海外业主必须在每个“空置税计算年”结束后的30天内主动向税务局递交“年度物业空置税申报”(Vacancy Fee Return),以说明该物业在上一个“空置税计算年”的使用情况。
税务局会根据递交的申请评估该物业是否需要缴纳空置税,并向业主出具纳税通知单。业主收到纳税通知单后,需在21天内缴纳相应的税额。
如果海外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年度物业空置税的申报义务,那么无论实际居住情况如何(即使不需要缴纳空置税),税务局都有可能会默认征收年度物业空置税。
对于拒绝申报和逾期申报的海外业主,税务局还会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
税费是多少?
应缴纳的年度物业空置税税费相等于业主购买住宅物业时向FIRB递交的海外人士投资许可申请时缴纳的FIRB申请费。
对于被豁免FIRB申请的住宅物业空置税,有特殊规则适用。
如果您对年度物业空置税有任何疑问,或您有年度物业空置税申报的需求,请联系安德信税务团队。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AASB 15)将在自2018年1月1日或之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其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8号——收入》(AASB 118)以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1号——建筑合同》(AASB 111)。企业可以采用“完全追溯调整法“来实施该新准则,也可以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来实施该新准则,即将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一次性调整到首次采用该新准则的报告期间期初。
AASB 15引入了全新的定性及定量披露要求,其目的在于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来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和现金流的性质、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并提出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根据该模型的具体要求,企业应在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能够获得的金额确认收入。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收入应按以下方式确认:
- 以一种能够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或者
- 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确认。
“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 第一步 识别合同
- 第二步 识别履约义务
- 第三步 确定交易价格
- 第四步 分摊交易价格
- 第五步 确认收入
AASB 15对企业产生的主要影响
- 收入可能在某个时点上或在一段时间内确认;
- 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会发生变化。对于包含多个组成部分、有可变对价或涉及知识产权许可证的交易,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
- 因收入、费用及成本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调整,企业可能需要修订税务规划、销售激励计划以及员工奖金计划;
- 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考虑销售及合同签约流程;
- 企业可能需要获取更多数据及信息,可能需要升级IT系统;
- 企业需要对事项进行估计与判断,从而对收入确认的金额或时点产生影响。这些估计与判断将需要更新,这可能导致企业在后续报告期间因估计变更而做出更多财务报表调整;
- 企业可能需要制定流程以便从源头获取新信息,并做适当记录,这将可能需要修改会计流程和内部控制。
安德信提醒广大纳税人,2018年10月31日是几项全年税务申报的截止日。
年度个人及企业所得税申报
2018年6月30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是2018年10月31日,如果是委托注册税务代理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通常可以递延到次年的5月15日。
同时,部分公司2018年6月30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也是10月31日(根据具体情况,公司或非公司机构的申报截止日期还取决于其收入规模以及实际的财年区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企业或个人仍有以前年度所得税尚未进行申报的,即使委托了注册税务代理进行申报,2018年6月30日年度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不能递延,还是2018年10月31日。
年度代扣代扣代缴税(PAYG withholding)报告
如企业或个人在2018年6月30日年度中进行过如下代扣代缴,并在商业活动表(activity statement)的W3或W4项目中申报过金额的,需要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相应的报告:
- 向国外居民支付利息、股利或专利费所进行的代扣代缴
- 收款人未能提供澳洲商务号码(ABN)所进行的代扣代缴
- 向外国居民支付其他特定款项(如外国演艺人员、运动员和建筑工人等)所进行的代扣代缴
年度投资收入报告
投资机构需要在2018年10月31日或之前递交年度投资收入报告(Annual investment income report),将投资人在2018财年获得的投资收益综合汇报给澳大利亚税务局,以便与纳税人申报的投资收入数据进行配对。
我们可以帮您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安德信是澳大利亚注册税务代理,有专业税务团队协助您履行税务申报义务。如果您有税务申报的需求,请跟我们税务团队联系。
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官方的统计记录,在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
- 近600万纳税人申报了总计$18亿澳元的工作相关衣物支出抵扣;
- 近350万纳税人申报了总计$88亿澳元的工作相关车辆支出抵扣;
- 有670多万纳税人申报了总计$79亿澳元的其他工作相关支出抵扣。
税务局在过去几年中通过一系列审计活动发现,许多纳税人在工作相关支出抵扣方面存在错误理解,导致部分并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支出也被申报了税前抵扣,造成大量税收损失。
于是自2017财年以来,澳大利亚税务局在不同的场合以及各种媒体多次表明了要严查工作相关抵扣申报的立场。2018-19的联邦财政预算更是加拨了$1.3亿澳元给税务局,专款用于审查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出现的合规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切身体会到了税务局目前的数据比对系统日益先进,对错误申报的敏感度和发现率更高,税务审计活动也更为频繁。
黄金三法则
虽然各项工作相关支出在所得税抵扣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细则,但只要遵循以下“黄金三法则”来进行申报,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的发生以及降低被税局审计的风险。
- 黄金法则一:税务抵扣的支出必须是由您个人承担的并且未作报销
- 黄金法则二:该支出与您的工作收入有着直接的联系
- 黄金法则三:您必须能够提供相应记录来证明
于此同时,积极的听取会计师及税务代理的专业意见也非常重要。如果您对最近申报的税前抵扣项目仍有疑问的话,可以随时与我们的专业会计师联系。
在2018-19 的联邦财政预算案中,联邦政府宣布对公司法以及税法进行调整,打击“非法凤凰重生活动(Illegal Phoenix Activity)”。
“非法凤凰重生活动”指的是公司为了避免偿还债务、缴纳税金或履行雇主的法定义务,而进行蓄意清算,之后由新成立的公司继续经营其原有的业务。该行为不仅对商业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同时也剥夺了整个社区可能为医院、道路、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作出贡献的必要资金。
该提案包括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遏制和打击非法凤凰重生活动,同时也将更严厉地惩处从事该类活动的个人。
目前已知的改革方案包括:
- 引入新的凤凰重生活动相关罪行,针对参与和助长非法凤凰重生活动的个人
- 防止董事为了避免个人责任而将辞职生效日往前追溯
- 防止唯一董事辞职
- 增加董事的罚款规定,使董事个人对公司的商品服务税(GST)及相关债务负有责任
- 扩大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权力,在未完成税务申报义务的情况下,税务局可不予退还税款
- 限制凤凰重生进行者有关债权人在任命或更换外部管理员的会议上的表决权
该立法严格针对滥用公司的个人,同时尽量减少对合法企业和合法重组的影响。
如何判断您的竞争对手及合作方是否涉及非法凤凰重生活动?
- 竞争对手提供的报价大大低于市场报价
- 你所合作的公司的董事与正在清算实体有关连
- 你正在合作的公司要求你向一家新公司付款
- 公司近期更换过董事和名称,但是经理和员工保持不变
如何确保自身不受非法凤凰重生活动的侵害?
我们建议您在正式开始合作之前做好尽职调查,同时:
- 确认该公司的澳洲商务号码(ABN)已注册并处于有效状态
- 登陆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网站查询您所合作的公司是否已经注册,并确认该公司是否在进行清算或者外部托管
- 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核查
- 在线搜索公司及其董事的任何不良媒体报告
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非法凤凰重生活动的影响,可向税务局、公平工作调查专员署(Fair Work Ombudsman)及AISC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