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年伊始,您是否已经做好了新一年的税务筹划呢?新一年的税务变化有哪些会影响到我们,或者有哪些税务要点需要额外注意呢?
· 2018-19财年税务筹划重点· 2018年7月1日起的GST代扣代缴新政策
· 重大全球实体(SGE)在未来12个月的申报义务
纳税人应提前筹划并预测本年度所得税税赋。
新的财年刚刚开始,在和税务顾问讨论更新税务筹划时,不要忘记以下几点:
- 考虑到将会澳大利亚停留的时间,会不会成为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
- 持有的签证是否有变化,会不会因此而改变税务居民状态,从而影响税务负担?
- 本年是否会有资本利得?如果有,本年或以前年度有没有资本损失可以抵消资本利得?
- 是否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来经营新的业务或投资、重组现有业务或投资架构?
- 如果已经设有家庭信托,谁是本年的信托受益人?
- 是否计划启动新的项目,最优化的投资架构是什么?
安德信可以根据您的自身情况为您制定新一年的税务筹划。
为了避免房产开发商在缴纳GST税款之前,清算并注销其企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新政:从2018年7月1日起,新的新住宅物业GST代扣代缴制度生效,物业购买方有义务直接缴纳GST税款给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而不是通过开发商转缴。
在新制度下,购买方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将GST直接缴付给ATO。代扣代缴金额为:
- 房产合同价格的1/11
- 若适用GST差价计算法,则是房产合同价格的7%(除非财政部长公告立法上调至最高9%)
举例来讲,若合同价是100万元,代扣代缴的GST金额为9.09万元(若不适用GST差价计算法)或7万元(若适用GST差价计算法),由购买方直接缴付给税务局。
新制度并非在于提高税负,而只是GST缴纳机制的调整。
该新制度主要适用与2018年7月1日及以后进行交割的交易,包括:
- 合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及以后的住宅物业GST应税销售
- 合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以前但交割日期在2020年7月1日及以后的住宅物业GST应税销售
同时,如交易满足以下条件,购买方可以不用进行GST代扣代缴:
- 交易标的物为商业性住宅物业(如酒店等)
- 因进行装修改建而被定义为新住宅的物业
- 住宅用地上的商业性物业
- 合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以前同时交割日期在2020年7月1日以前的住宅物业应税销售
如果您是房地产开发商或其房产交易律师,请及时向您的税务顾问咨询新制度对业务的影响,您也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咨询。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了重大全球实体(SGE)相关的一些新法规及申报义务,简而言之一个实体是SGE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 全球年收入至少10亿澳元,或
- 是全球年收入至少10亿澳元集团的成员;
-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书面认定其是一个SGE。
在未来12个月内,SGE将会有一些申报义务,包括
SGE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和
SGE国别报告。
SGE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需要在相关财年纳税申报表递交日前递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除非已另外递交给澳大利亚工商部门ASIC),即:
- 2017年12月31日财年:截止日2018年7月15日(一般电子递交延长至2018年7月31日)
- 2018年6月30日财年:截止日最早为2018年10月31日最迟为2019年5月15日,取决于纳税人大小及性质
- 2018年12月31日财年:截止日2019年7月15日(一般电子递交延长至2019年7月31日)
SGE国别报告(本地文档、集团主体文档和国别综合报告,除非被豁免)需要在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即:
- 2017年12月31日财年: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
- 2018年6月30日财年: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
*友情敬告:延误递交的罚款最高可达525,000澳元。
安德信可以协助您满足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