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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信用报告”已经启动,对我会有什么影响?


从2018年7月1日,一项关于澳大利亚信用报告的改变正式生效,即“全面信用报告(Comprehensive Credit Reporting)”。“全面信用报告”将会披露更多关于个人信用及借款申请的信息,以协助征调信用报告的机构(主要为贷款机构)了解您的财务现状。 什么是“全面信用报告” 借贷机构可以与Equifax或者Experian等信用机构共享您的数据并将其列举在在信用报告中。 过去的信用报告,又称“负面信用报告(Negative Credit Reporting)”是基于对负面信用信息的记录,如逾期债务、违约和破产等。 新的“全面信用报告” 在报告中将会涵盖更多的信息,例如我们当前已开立和关闭的账户以及是否有按时每月还贷等。贷款机构将更容易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全面的评估,理论上也能帮助贷款人更迅速地获批。 全面信用报告”将共享那些信息 信用账户历史记录
  • 信用账户类型(信用卡、个人贷款等)
  • 信用账户的开户日期
  • 近期的信用额度
  • 账户关闭日期
还款历史纪录
  • 过往24个月的贷款还款记录,包括任何还款延迟或违约,以及日期等。
“全面信用报告”何时生效 从技术上来讲,“全面信用报告”系统及其相关流程从2014年3月就开始形成。在它首次推出的时候并不成熟,大部分的机构的并没有十分积极地参与录入所需信息。直到2017年11月2日,当时的联邦财长Scott Morrison宣布四大银行将被强制要求启用全面信用报告。 这就意味着到2018年7月1日,四大银行被要求在90天内,与其他信用机构共享其50%的信用数据。到2019年7月1日,共享其100%的信用数据。虽然初期只有四大银行被强制要求启用全面信用报告,但是其他贷款机构同样可以进行数据共享及参考。 这对于提供信用相关的产品服务的机构,尤其是贷款机构,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是大大加强了。但是,部分有足够创收经营的人,也许由于较弱的日常财务管理能力或简单的疏忽,导致在新的信用报告体系下冠以较低的“信用积分”,而有可能被主流银行拒之门外。发生这种情况会非常可惜,所以建议大家密切关注自己的财务规划。在有借贷投资的计划时,先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并向我们索取有关专业建议。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长于12个月的财务年度?


通常来说,财务年度的长度为12个月,根据不同国家监管机构的要求,其起始月份会有所不同。例如,澳大利亚的财务年度通常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而中国的财务年度则通常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下列情况中,如果公司符合《公司法2001》(Corporation Act 2001)或者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的要求,则就可以考虑申请长于12个月的财务年度。
  • 公司的首个财政年度,可以由董事决定将财政年度延长至最多不超过18个月(《公司法》s323D (1)条款)
  • 如果公司是被合并实体并且与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同步,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年度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18个月(《公司法》s323D (3)条款)
  • 根据ASIC规则2016/189的要求与外国母公司的财政年度同步
  • 其他例外均不适用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第340条向ASIC申请减免第323 (2)条的需求。如果公司希望将其财政年度修改至14个月或更短以作过渡期之用的话,ASIC可考虑给予批准(详见Regulatory Guide 43 Financial reports and audit relief (RG 43), in particular RG 43.64 to RG 43.66)
如果公司不能根据上述任何条例来改变财政年度,则根据《公司法》s323D (2A) 的规定,只要在过去五年中没有少于12个月的财政年度,并且变更财政年度是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就可以考虑将公司的财政年度变更至少于12个月。由于《公司法》s323D (2A) 为实体提供了改变其财政年度的灵活性,ASIC很少需要就公司财政年度的变化而做出特别的批准。 如果公司有能力根据该法案的第s323D (2A) 条更改财政年度,公司不需要ASIC的批准来进行此更改,但该公司需要就该变更通知ASIC。 案例分析 新并购的子公司目前财务年末为9月30日,其母公司财务年末为12月31日。子公司可以按照s323D (2A) 的要求通知ASIC, 将其财务年末从9月30日调至12月31日。也就是说,子公司转换财务年末之后,可以直接编制本年10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共15个月的财务报表,而无需编制本年10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的3个月报表。 如果您对公司变更财政年度有任何疑问或是问题,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CRS金融账户信息互换本月启动


共同申报准则(CRS)信息互换在本月(即2018年9月)正式启动。 按照协定,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会在2018年9月30日前上传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金融账户信息。信息上传后,中国税务机关就可以获得中国税务居民在澳大利亚的金融账户信息。 同时,中国税务机关也在本月,将非中国税务居民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上传,之后ATO可以获得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 回顾我们前面几篇关于CRS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文章,CRS信息互换系统针对的是每一个国家/地区的非当地税务居民,所持金融账户的部分主要信息。 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安德信官方微信公众号,搜索“CRS” 阅读相关文章。 我们很乐意为您进行CRS方面的筹划,以及整体全球资产配置税务规划。 如有问题或咨询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的税务专家。

企业所得税修订案通过:享用较低税率门槛变更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参议院在8月23日通过了2018年所得税税率修订案(Treasury Laws Amendment (Enterprise Tax Plan Base Rate Entities) Bill 2018)。 根据该法案,从2017-18财年起,“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占到总收入80%以上的公司(或需要按公司税率纳税的企业),将无法适用27.5%的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需按照30%的常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 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解释,“被动收入”包含利息、股利、租金、资本利得、信托收益分配等形式的收入。这意味着主要收入来自于以上形式的公司,即使年收入低于$2,500万,也无法适用2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注:上述法案虽已通过议会参议院,但仍需获得总督御准(Royal Assent)才算正式立法生效。 案例一 ABC Pty Ltd在2017-18财年收入$570,000组成如下:
  • $100,000咨询服务营业收入
  • $120,000利息收入
  • $350,000租金收入
由于利息和租金收入总和占比超过了总收入的80%【($120,000+$350,000)/$570,000=82.46%】,ABC Pty Ltd将无法适用2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公司的收入组成中含有信托分配,则需考虑信托收益分配的性质。 案例二 在案例一的基础上,ABC Pty Ltd同时收到了来自ABC Trust $400,000的信托收益分配。该信托收益分配的性质为股利分红,则ABC Pty Ltd全年被动收入仍超过总收入的80%【($120,000+$350,000+$400,000)/$970,000=89.69%】,无法适用2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案例三 如案例二中的$400,000信托收益分配为ABC Trust经营进出口贸易业务利润,则ABC Pty Ltd全年的被动收入低于总收入的80%【($120,000+$350,000)/$970,000=48.45%】,可以适用2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当然,您在现实中遇到的情况往往比上述案例复杂,如需对上述法案的适用性有进一步的了解,我们建议您与我们的会计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