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出售在澳房产时,对于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有特别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出售作为主要居所的在澳自住房是可以豁免资本利得税。澳大利亚税法对“主要居所”的定义并没有单一测试,但这其中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不能将不适宜人居住的环境(出售空地)作为主要居所处理,两套房产也不能同时声称为主要居所用途(但允许短时间的过渡)。 除此以外,税局在具体判定主要居所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纳税人及其家人是否居住在该房产内
- 纳税人的个人生活或起居用品是否存放在该房产内
- 该房产地址是否作为纳税人的邮寄地址
- 该房产的水电煤气等是否已经连接及使用
- 在该房产内实际居住的时间
- 购买该房产的目的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前,且于2019年6月30日或之前出售,非税务居民仍然可以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2019年7月1日起出售的该类房产,则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豁免。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后,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