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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居所自住房的资本利得税豁免


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出售在澳房产时,对于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有特别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出售作为主要居所的在澳自住房是可以豁免资本利得税。澳大利亚税法对“主要居所”的定义并没有单一测试,但这其中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不能将不适宜人居住的环境(出售空地)作为主要居所处理,两套房产也不能同时声称为主要居所用途(但允许短时间的过渡)。 除此以外,税局在具体判定主要居所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纳税人及其家人是否居住在该房产内
  • 纳税人的个人生活或起居用品是否存放在该房产内
  • 该房产地址是否作为纳税人的邮寄地址
  • 该房产的水电煤气等是否已经连接及使用
  • 在该房产内实际居住的时间
  • 购买该房产的目的
然而,根据2017-2018财年联邦预算案中的税务改革的提案,当纳税人出售在澳主要居所时属于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今后将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及“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并非单凭国籍及签证去判断,而是按照几个测试包括定居地、居留时间(是否住满183天)、家庭及资产重心等因素去判断。 目前该预算案改革方案还没有正式立法,一旦立法后,会依据以下的区分进行界定: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前,且于2019年6月30日或之前出售,非税务居民仍然可以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2019年7月1日起出售的该类房产,则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豁免。
  • 如果作为主要居所的自住房产购置于2017年5月9日19点30分(AEST)以后,税务非居民不再享有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
如果有意愿在澳购买或出售房产,应及早进行税务规划,分清不同性质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我们税务团队跟乐意帮您进行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分析以及相关计算。

“应税款项年度报告”申报范围已扩展至清洁及快递行业


澳大利亚税法下就不同收入,有可能对付款方有代扣代缴(PAYG Withholding)义务。不过,即使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取决于付款属性,付款方也可能有汇总申报义务。 提供清洁或快递服务的企业,即使它只是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现在也需要每年申报一份应税款项年度报告(Taxable payments annual report – TPAR),用以告知澳大利亚税务局他们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付款的情况。 该新立法作为“黑色经济”(black economy)专案组所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最近在澳大利亚议会通过。根据新法,TPAR申报系统将扩展到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
  • 清洁服务 – 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缴付的清洁服务费用
  • 快递服务 – 向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缴付的快递服务费用
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使用报告中的信息来进行信息配对,确保清洁或快递服务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向税务局申报了所有收入并履行其纳税义务。 企业需要做什么? 如果您的企业提供清洁或快递服务,您需要记录所有支付给承包或分包个体户/企业的款项。这些信息通常在他们提供的发票上找到,包括:
  • 他们的澳大利亚商业号码 ABN(若知)
  • 他们的姓名和地址
  • 您在财政年度内支付给他们的金额(包括商品服务税 GST)
如果您的企业需要提交TPAR,您需要在2019年8月28日之前将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缴付的相关款项填写TPAR申报并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 我们安德信的税务团队很乐意协助您进行相关申报,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