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提问
小红书及微信视频号有些视频说在新州(NSW)外国人附加税里面的200天定义里,要求永久居民(即PR)必须在澳洲境内每年连续从1月起到7月都不能出境澳洲,但这听起来很荒谬,麻烦澄清一下?
你的直觉很准确,的确荒谬,因为新州的税法完全不是这样写的,所以很多视频很误导了群众。
有几个视频虽然正确解读了新州的税法,但是仍有不少群众看后没有了解清楚。
为了澄清一下具体新州税法下的这个200天要求,我们先这里列出这个问题相关的几个豁免以及解释一下关于200天的这个要求:
01印花税外国人附加NSW surcharge purchaser duty
- 标准豁免:合同日前12个月内任何时段在澳洲境内有累计住满200天(无需”连续”)
- 补救豁免(仅限于主要居所):合同日后12个月内任何时段有”连续”200天(必须”连续”)住在该主要居所
02年度土地税外国人附加NSW surcharge land tax
- 标准豁免:1月1日凌晨前12个月内任何时段在澳洲境内有累计住满200天(无需”连续”)
- 补救豁免(仅限于主要居所):1月1日凌晨起12个月内任何时段有“连续”200天(必须”连续”)住在该主要居所
03关于补救豁免的200天“连续”要求
从上面列出的豁免可以看到,补救豁免其实就是因为标准豁免满足不了(即合同日前没满足200天要求,或1月1日前没满足200天要求),需要靠之后12个月来补救。
补救豁免,只能补救主要居所那一套,并要求”连续“满200天居住在该主要居所。
要注意的是,这个跟不能出境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你没出境但是去了澳洲境内其它城市居住,不再“连续”在该主要居所居住,一样不满足”连续“满200天居住在该主要居所这个要求。
另外,关于补救豁免的“连续”200天要求,法规没要求是合同日或1月1日之后的“连续”200天居住在澳洲(并居住在该主要居所),而是12个月内任何“连续”200天(要注意,是任何“连续”200天)。所以,以年度土地税外国人附加为例,不存在说必须1月1日起的200天都需要住在该主要居所,一直硬撑到7月中,不能出境或不能去澳洲其它城市居住!
04举例 – 土地税外国人附加的补救豁免
举例情况:PR人士,悉尼主要居所,在2024年1月1日凌晨之前12月在澳洲境内任何地方累计没有住满200天,满足不了标准豁免,需要依赖补救豁免。
以下举例情况均能满足“连续”200天这个要求:
举例1
2024年4月1日到11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墨尔本
举例2
2024年4月1日到11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举例3
2024年1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举例4
2024年5月1日到12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以下举例情况不能满足“连续”200天这个要求:
举例5
2024年4月1日到6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墨尔本(全年没出境)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举例6
举例6
2024年4月1日到6月30日居住在该居所,其余时间住在上海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举例7
举例7
2024年1月1日到3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4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墨尔本,7月20日之后住到上海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即使“连续”200天在澳洲没有出境举例8
举例8
2024年1月1日到3月31日居住在该居所,4月1日到7月20日居住在墨尔本,7月20日之后住在悉尼
不满足补救豁免的原因:没有在悉尼主要居所“连续”住满200天,即使“连续”200天在澳洲没有出境,也即使在该居所不连续地累计住满200天
从上述举例1、举例5、举例7和举例8可以看得到,不出境并不是关键,也可以从举例2可以看出坐牢般在该房子硬生生每年都从1月1日起居住到7月中并不是税法的要求!
05补救豁免的其它考虑
上面我们澄清了,补救豁免其实要求的是需要“连续”200天住在该主要居所,豁免跟出境没有直接关系,不出境但没住在该主要居所依然会不满足要求(看举例7和举例8)。
有人会问,短暂出去旅游行不行?按照正常理解,出门短暂旅游并不构成居住期的中断,无论只是从悉尼飞去墨尔本出差或自驾游几天,还是从悉尼飞去上海探亲一星期,或去了旁边区朋友家住几天,都一般不会视为已经不再居住在该主要居所。不过,这并没有实际税法上的清晰写法,只能按照常理判断离开的时间长短是不是足以构成居住期的中断而不能满足“连续”200天住在该主要居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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